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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守约方确实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不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30来源:点击:508

开物研究
2024.10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法院可否判令违约方不承责?


裁判要旨:

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故意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主。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守约方存在实际损失,违约方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且其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再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国土局作为出让人,挺虎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面积为37491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仙游县县城中心区……。第六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5年10月19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商场)40年,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70年……。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4.58亿元,每平方米12216.26元。第三十七条约定,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第2点约定,该地块土地竞得人同时承建仙游县行政中心工程,……施工单位需在约定工期(三年内)完成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仙游县人民政府使用。……第9点约定,拍卖地块交地前,土地竞得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仙游县财政局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计算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纳之日起至土地交付之日止,按季度结息。

?2017年1月3日,仙游县政府作出仙政文(2017)2号《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仙游县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莆田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7年、2018年将仙游县政府驻地迁移请示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土局确认仙游县行政中心的一期拟建勤政楼1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幢及地下人防等配套工程已于2017年5月8日交付。

?挺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土局向挺虎公司交付PS-2012-20号土地中的48.8976亩,并向挺虎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挺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3982271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一审诉讼中,国土局在仙游县人民政府迁移新址获审批后,于2019年1月28日向挺虎公司交付了案涉土地;仙游县财政局依据《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第9条之约定,向挺虎公司支付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27日,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利息148262298.1元(其中截至2017年5月8日的利息为108915297.54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挺虎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国土局在诉讼中已交付了土地,并支付了调整后的违约金,挺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挺虎公司的诉讼请求。挺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土局向挺虎公司支付违约金476279685元(以3982271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





裁判结果




?关于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挺虎公司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其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损失包括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成本、为土地配套过程中资金投入、房地产下行过程中预期利益损失及延期开发导致错过销售的黄金周期。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国土局的逾期交地行为导致挺虎公司何种损失。

?关于国土局的过错程度。挺虎公司要求交付的案涉土地中涵盖仙游县政府机关大院。根据2018年10月10日颁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仙游县政府驻地迁移需要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土局提交多份仙游县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的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仙游县人民政府一直在积极履行县政府迁址的审批手续。而在迁址手续审批通过之前,仙游县人民政府不能从案涉土地搬迁出去,国土局亦无法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具体到本案中,鉴于在县政府迁址审批通过前,国土局对于案涉土地交付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而非主观上不愿意交付案涉土地,故本案的违约金适用应当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主。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根据案涉《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国土局主要义务包括交付土地及在未交付土地期间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已付土地出让金的利息。对于第一项义务,在仙游县政府迁址获批即履行交地义务法律上的障碍消除后,国土局第一时间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对于第二项义务,仙游县财政局一直按约支付未交付期间的利息。据此,仙游县政府及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出让合同》项下义务。综合以上分析,案涉土地曾经是仙游县政府机关所在地,而县政府迁址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在审批通过之前,国土局对案涉土地交付义务的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碍,其没有违约的故意,故本案的违约金应当以弥补挺虎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主,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挺虎公司因逾期交地存在何种损失,且国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案涉《出让合同》项下义务。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仙游县财政局已按约支付逾期交地期间土地出让金利息损失情况下,不应再判决国土局承担违约金。





案例检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何抒(审判长)、肖峰、王成慧;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来源:见《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华东政法大学组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选编(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68-83页;另见《福建挺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4月7日发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23〕13号)(节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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