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物研究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来源:点击:1151
“ 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以财产的来源不同而区别对待,继承人对所有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如果因遗产来源不同而使被继承人丧失代位继承权将违反相应的立法精神。”
程敬云与程某1、程某2系姐妹关系,与程某3系兄妹关系,与孙某2系夫妻关系,与孙某1系母子关系,程敬云、程某1、程某2、程某3的父亲程兴贵于2006年8月24日死亡,母亲刘某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程敬云于2018年1月5日死亡。
2018年1月5日,孙某2、程敬云在银行的财产情况如下:1、孙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余额为零,程敬云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均为零;2、孙某2在中国银行尾号3290账户存款5518.05美元、尾号0001账户存款255.16元、尾号8090账户存款614.03元,程敬云尾号0318账户存款8248.05元,均无理财;3、孙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315账户存款28748.80元,程敬云尾号7861账户存款10.97元、尾号4414账户存款0.05元,均无理财;4、孙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余额为零,程敬云余额为零,均无理财;5、孙某2在东营银行尾号8547账户存款332107.04元、尾号1192账户存款0.03元,理财款810000元及理财利息20478.74元,程敬云尾号3056账户存款50000元、尾号2579账户存款153953.92元、尾号1487账户存款100000元,理财款3830000元及理财利息113731.39元;6、孙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959账户存款0.07元,理财款1400000元,基金现金价值24360.69元,理财利息25857.19元,程敬云尾号6885账户存款0.03元、尾号7250账户存款0.21元、尾号7015账户存款9952.80元、尾号4097账户余额-15085.43元,理财620000元及理财利息11498.56元,基金现金价值203966.76元,国债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20.74元。2018年1月5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4915,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7780719.8元、美元5518.05,折合人民币7816540.2元。其中孙某1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分六笔向孙某2东营银行账户转入300000元,2018年1月10日孙某2向孙某1转账141383.49元,2018年1月28日,孙某2向孙某1转账219034.21元;赵长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孙某2东营银行账户转入540000元,2021年4月13日孙某2向赵长行转账400000元。
2020年2月24日,孙某2、孙某1因继承程敬云的遗产向东营市渤海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2020年3月10日,东营市渤海公证处作出(2020)鲁东营渤海证民字第214号公证书,确认以下事实:一、被继承人程敬云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死亡。二、被继承人程敬云(女,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4人:父亲程兴贵、母亲刘某、配偶孙某2、儿子孙某1。三、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父亲程兴贵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母亲刘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死亡。四、被继承人程敬云遗留的存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笔存款(1、存款人民币:173714.80元,存款账(卡)号:623130666700002579;2、存款人民币:10.41元,存款账(卡)号:621004663327454819)及其利息属于被继承人程敬云与其配偶孙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刘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刘某共有四个子女,长子程某3,长女程某1,次女程敬云(已故),三女程某2。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现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继承人孙某2明确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程敬云的遗产,继承人孙某1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发表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继承人程敬云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基于以上事实及当事人的自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程敬云与其配偶孙某2的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程敬云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程敬云的遗产应由其父亲程兴贵、母亲刘某、配偶孙某2、儿子孙某1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父亲程兴贵已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先于被继承人程敬云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孙某1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我处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因此,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孙某2和母亲刘某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的母亲刘某在被继承人程敬云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刘某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因刘某的父母、配偶、二女程敬云均先于刘某死亡,且刘某的长子程某3、长女程某1、三女程某2以视频方式自愿做出了放弃上述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被继承人程敬云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孙某2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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