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人口三秒自动进入副本_大象入口3秒自动进入_大象成人入口三秒自动进入

新闻中心news

<<返回上一页

开物研究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7来源:点击:1151

 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不能以财产的来源不同而区别对待,继承人对所有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如果因遗产来源不同而使被继承人丧失代位继承权将违反相应的立法精神。

  

 (2021)鲁05民终2450号




基本案情

程敬云与程某1、程某2系姐妹关系,与程某3系兄妹关系,与孙某2系夫妻关系,与孙某1系母子关系,程敬云、程某1、程某2、程某3的父亲程兴贵于2006年8月24日死亡,母亲刘某于2020年2月20日死亡,程敬云于2018年1月5日死亡。

2018年1月5日,孙某2、程敬云在银行的财产情况如下:1、孙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余额为零,程敬云账户内的存款及理财均为零;2、孙某2在中国银行尾号3290账户存款5518.05美元、尾号0001账户存款255.16元、尾号8090账户存款614.03元,程敬云尾号0318账户存款8248.05元,均无理财;3、孙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315账户存款28748.80元,程敬云尾号7861账户存款10.97元、尾号4414账户存款0.05元,均无理财;4、孙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余额为零,程敬云余额为零,均无理财;5、孙某2在东营银行尾号8547账户存款332107.04元、尾号1192账户存款0.03元,理财款810000元及理财利息20478.74元,程敬云尾号3056账户存款50000元、尾号2579账户存款153953.92元、尾号1487账户存款100000元,理财款3830000元及理财利息113731.39元;6、孙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959账户存款0.07元,理财款1400000元,基金现金价值24360.69元,理财利息25857.19元,程敬云尾号6885账户存款0.03元、尾号7250账户存款0.21元、尾号7015账户存款9952.80元、尾号4097账户余额-15085.43元,理财620000元及理财利息11498.56元,基金现金价值203966.76元,国债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20.74元。2018年1月5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6.4915,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7780719.8元、美元5518.05,折合人民币7816540.2元。其中孙某1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12月3日分六笔向孙某2东营银行账户转入300000元,2018年1月10日孙某2向孙某1转账141383.49元,2018年1月28日,孙某2向孙某1转账219034.21元;赵长行于2015年11月4日向孙某2东营银行账户转入540000元,2021年4月13日孙某2向赵长行转账400000元。

2020年2月24日,孙某2、孙某1因继承程敬云的遗产向东营市渤海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2020年3月10日,东营市渤海公证处作出(2020)鲁东营渤海证民字第214号公证书,确认以下事实:一、被继承人程敬云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死亡。二、被继承人程敬云(女,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日出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4人:父亲程兴贵、母亲刘某、配偶孙某2、儿子孙某1。三、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父亲程兴贵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死亡、母亲刘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死亡。四、被继承人程敬云遗留的存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笔存款(1、存款人民币:173714.80元,存款账(卡)号:623130666700002579;2、存款人民币:10.41元,存款账(卡)号:621004663327454819)及其利息属于被继承人程敬云与其配偶孙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五、刘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刘某共有四个子女,长子程某3,长女程某1,次女程敬云(已故),三女程某2。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现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继承人孙某2明确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程敬云的遗产,继承人孙某1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发表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继承人程敬云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基于以上事实及当事人的自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程敬云与其配偶孙某2的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程敬云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程敬云的遗产应由其父亲程兴贵、母亲刘某、配偶孙某2、儿子孙某1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程敬云的父亲程兴贵已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先于被继承人程敬云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孙某1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我处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因此,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孙某2和母亲刘某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的母亲刘某在被继承人程敬云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刘某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因刘某的父母、配偶、二女程敬云均先于刘某死亡,且刘某的长子程某3、长女程某1、三女程某2以视频方式自愿做出了放弃上述遗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被继承人程敬云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孙某2一人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程敬云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孙某2、刘某、孙某1,刘某应继承程敬云遗产中三分之一的份额,刘某去世时并未对其应该继承程敬云的遗产份额进行处置,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另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程敬云先于刘某死亡,故由其子孙某1代位继承程敬云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刘某的继承人应为程某3、程某1、程某2、孙某1,分别继承程敬云遗产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


被继承人程敬云的遗产共计3551407.5元,由孙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某1、程某2各支付其应继承的程敬云遗产十二分之一的份额295950.6元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孙某1对刘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
本院认为,孙某1的母亲为程敬云,程敬云先于其母亲刘某去世,对于刘某的遗产,孙某1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中,程某1、程某2以代位继承财产来源于程敬云为由,否认孙某1的代位继承人资格。试想一下,如果本案所涉遗产来源于刘某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孙某1对该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如果遗产来源于刘某所继承的程敬云财产,孙某1对相关财产就没有了代位继承权。这样的话,孙某1有无代位继承人资格由遗产的来源所决定,这与代位继承的立法精神不符。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在代位继承关系中,法律并未对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的来源和范围进行限定。在被继承人刘某未剥夺孙某1代位继承人资格的情况下,程某1、程某2以代位继承遗产来源于程敬云为由,否认孙某1的代位继承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某1对刘某的遗产应当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审判决


变更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程某1支付其应继承的程敬云遗产325950.60元,向程某2支付其应继承的程敬云遗产325950.60元。

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转自”或“转载”等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分享到:0 用手机看
开物研究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案例解读

拍下二维码,信息随身看

试试用微信扫一扫,
在你手机上继续观看此页面。

TOP

QQ客服

保山市| 永修县| 无极县| 水富县| 呼图壁县| 子长县| 合山市| 峨眉山市| 阜新市| 汝阳县|